来源:互联网新闻 时间:2020-05-01 02:37
陆某骑着电动车撞倒一名行人,并致其死亡。他和他家人的生活轨迹也因此骤转,因为事后他才知道他骑的这辆电动车是机动车。近日,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。
2013年11月2日晚,下班回家的陆某骑着他的二轮踏板电动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,当走到交叉口时,他向南左转弯。当他的车转过去后,他感觉腿上的护膝松了,就低头紧护膝,等他抬起头时,发现他的车已经撞倒了一位老人。他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,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,陆某也骑着车去了医院。虽然伤者被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急救,但最终还是因为颅脑损伤而死亡。后经交警部门认定,陆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陆某被刑事拘留。
陆某骑的车也随即被送往司法鉴定中心,对车辆的属性进行检验鉴定。根据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规定:二轮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每小时就可以认定为普通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。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则规定: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千米每小时,而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,电动自行车的车轮轮胎宽度也不应大于54毫米。而陆某的这辆白色踏板二轮车,经鉴定,它虽以蓄电池为动力燃料,但它的前后车轮轮胎宽75毫米,仪表盘显示的最高设计时速为60千米每小时。陆某的车显然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的规定标准,而达到机动车的规定标准。
最终,司法鉴定认定陆某的车是机动车。鉴定结果出来后,陆某及其家人也很震惊,他们买车时,卖车的店主告诉他们这是电动车,陆某根本没想到自己每天骑着机动车上路。许昌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鉴于案发后,陆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,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。